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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佣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  告 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情 訴訟代理人 張元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 同)2,398,5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7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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