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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  告 晟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衍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 同)1,781,6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721元,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8,221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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