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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  告 領航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高次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豐穗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8 6,5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9,1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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