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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利澱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 416,7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0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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