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  告 新全勝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8,2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,78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