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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  告 禾茂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水金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22 2,1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0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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