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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  告 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進 上列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(下同)3,638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036元,扣 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36,536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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