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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 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吉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 下同)705,3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7,2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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