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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  告 蕭家彥 兼法定代理 蕭鈺霖 人 原   告 蕭林瓊珠       蕭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(下同)9,227,2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,377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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