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5號
原 告 趙劉阿密
上列原告與
被告能瑋不銹鋼有限公司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1,619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