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1號
原 告 耕銘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傑仁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2,532,1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6,146元,扣除作為
訴訟
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25,646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