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5號
原 告 雙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佩瑩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維王羽毛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
下同)23,917,9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,496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