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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  告 曲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珍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 )1,447,5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4,855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 4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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