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9號
原 告 台全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師雄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
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68,4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