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1號
原 告 雙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佩瑩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維王羽毛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14,495,740元(其請求給付美金470,000元,以
起訴狀
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3年11月14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
臺幣之匯率:1比30.842元換算,為新臺幣14,495,740元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39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