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2號
原 告 駿順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游白
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584,46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390元,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
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