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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理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  告 駿順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游白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 同)584,4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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