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2號
原 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慶章
上列原告與
被告瑩錫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