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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呈企業有限公司、李利榮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4,696,7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,295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日起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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