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4號
原 告 劉趙阿密
被 告 能瑋不銹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杉平
受告知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於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「趙劉阿密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劉趙阿密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,
爰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