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  告 劉趙阿密 被   告 能瑋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平 受告知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「趙劉阿密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劉趙阿密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爰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