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
原 告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德宗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複代理人 楊小慧
被 告 茂利澱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東銘
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
複代理人 林克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撤銷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,並禁止楊小慧
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
任
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前項之許可,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
撤銷之,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,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
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林見軍律師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小慧,前雖曾經本
院許可其代理,
惟因非律師,且對於應向法院陳報之事項,
屢屢拖延遲未陳報,嚴重延滯訴訟程序,故本院認其不
適於
代理本件訴訟,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,並禁止其為
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。
二、依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