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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  告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被   告 茂利澱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東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撤銷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,並禁止楊小慧 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前項之許可,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,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,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林見軍律師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小慧,前雖曾經本 院許可其代理,惟因非律師,且對於應向法院陳報之事項, 屢屢拖延遲未陳報,嚴重延滯訴訟程序,故本院認其不適於 代理本件訴訟,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,並禁止其為 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。 二、依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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