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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鄧麗華 被 上訴人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7月13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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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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