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  告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正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黃琨財之真正住所居所,或釋明其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情形,聲請公示送達。逾期不補,駁回起訴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 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 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 或營業所」,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受訴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: 一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」,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起 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」,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 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」。 經查: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琨 財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住所,雖與其戶籍資 料所載戶籍地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)相符,然本 院依該址送達訴訟文書,卻因「遷移」遭退回,致無法送達。 本院再依職權調取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入出境資訊,亦無 在監在押或出境之情形。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上開規定 ,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,或釋明其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,聲請公示送達。逾期 不補,駁回起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