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
原 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鈺凱
訴訟代理人 吳俊彦
被 告 鼎中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建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
期間對於支
付命令聲明
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49,307元,經本
院於103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
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原告
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