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3號
上 訴 人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曲辰實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47,530元,應徵
裁判費
新臺幣23,0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