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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曲辰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47,530元,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23,0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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