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
原 告 黃凱偉
訴訟
代理人 羅豐胤
律師
林世勛律師
被 告 李文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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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
二十分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