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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  告 黃凱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      林世勛律師 被   告 李文瑞      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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