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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棉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隆服裝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萬5228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萬55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逕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佳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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