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棉楙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小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隆服裝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萬5228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新台幣1萬55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逕
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