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
上 訴 人 府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冉德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,040,025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7,092元,
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,未繳
納上訴費用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繳上述第二審
訴訟費用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