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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府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冉德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,040,025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,092元,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,未繳 納上訴費用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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