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號
原 告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松喜
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鄧麗華間請求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,51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5,3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,原告
僅繳納新台幣5,510元,尚欠48,55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