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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  告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麗華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,510元,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,3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,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5,510元,尚欠48,55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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