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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  告   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 陳燕玲 被   告 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  高振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(下同)5百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5,548元,經本 院於103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此 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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