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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  告 台灣瑞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格哈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被  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(下同)5百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32,477元,經本 院於103年4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此 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逾 期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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