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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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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  告 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燕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宏毅 被  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高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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