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
原 告 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
荃薏企業有限公司
共同法定
代理人 陳燕玲
共同
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宏毅
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
訴訟代理人 高志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
午十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