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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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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、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 2,812,049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,37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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