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振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、荃薏企業有限公司
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
2,812,049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43,37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