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仁興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水勝
送達代收人 鄭中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
損
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萬
54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萬83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未繳,
駁回上訴
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