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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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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仁興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勝 送達代收人 鄭中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萬 5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3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 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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