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5號
原 告 基元鐵工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許鐵城
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楊玉珍
律師
複 代理 人 杜逸新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33,769元。查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30日為訴之追加後,
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3,543,937元(計算式:1,519,249+2,024,688=3,
543,937),應徵裁判費36,1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,376元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