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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  告 翔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被   告 企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,157元,此 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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