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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  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訴訟代理人 郭佩婷 被   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遙沙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      陳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炬盛五金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)103年8月5日 民事答辯狀抗辯:本件與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原因事實、標的及爭點 完全相同等語,且該案現由承審法官定期至現場進行鑑定, 目前仍在該院審理中等情,業經本院調卷上開返還價金事件 卷宗核閱明確。為求訴訟經濟,並防止裁判歧異,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並經兩造於本院103年 8月13日言詞辯論時請求裁定停止訴訟在卷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(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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