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9號
原 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 淑 靖
訴訟代理人 郭 佩 婷
被 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 遙 沙
訴訟代理人 陳 鎮
律師
許 富 雄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不
惟
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,應予撤銷,即在此項事由發
生以前,如法院認為必要時,亦得撤銷之(最高法院26年度
滬聲字第14號判例
參照)。
二、
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
102年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
訟程序。查該另案訴訟業於106年6月15日判決,並於106年8
月21日確定
等情,有該民事判決及電話洽辦公務
記錄單在卷
可參(本院卷第132~142頁)。
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
序之裁定撤銷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理由狀(
須按
他造人數附具
繕本),併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 美 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