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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  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淑 靖 訴訟代理人 郭 佩 婷 被   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遙 沙 訴訟代理人 陳  鎮 律師       許 富 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不惟 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,應予撤銷,即在此項事由發 生以前,如法院認為必要時,亦得撤銷之(最高法院26年度 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)。 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 訟程序。查該另案訴訟業於106年6月15日判決,並於106年8 月21日確定等情,有該民事判決及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 可參(本院卷第132~142頁)。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撤銷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( 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美 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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