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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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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日台共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イ一ストアジア株式會社間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3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逕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,對 於命補繳上訴費用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美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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