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日台共榮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超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イ一ストアジア株式會社間給付貨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萬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台幣2萬3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
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逕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10日內提出
抗告,對
於命補繳上訴費用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蕭美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