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
上 訴 人 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順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35,705元
,應徵
裁判費33,27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謝志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