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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350元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, 未繳納上訴費用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4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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