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1號
原 告 富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旻勳
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
律師
被 告 全盛鋼鐵製品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美雯
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
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
複代理人 蕭汀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
一時許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