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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  告 富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勳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  告 全盛鋼鐵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雯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 複代理人  蕭汀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 一時許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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