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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  告 甘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羅惠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羅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晨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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