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7號
原 告 甘麗珠
訴訟
代理人 陳俊茂
律師
以上原告與
被告羅惠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
記事件,本院已向
主管機關調取相關資料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十日內,儘速
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此部分
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羅惠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晨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