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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被 上訴人 東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振聲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,012元 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佳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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