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彥 兼法定代理 蕭鈺霖 人           號4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鈺霖       蕭林瓊珠       蕭鈺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227,217元,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64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美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