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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 坤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,929,804元,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34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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