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 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54 萬4,26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,46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