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
上 訴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
法定
代理人 黃明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
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
,提起上訴。而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54 萬4,26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萬8,46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