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言
上列
上訴人因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0,46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39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,390元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