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
聲 請 人 至威切削工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邇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西武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佳承精工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│103年7月31日 │49,162元 │A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 彰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