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號
聲 請 人 昌億不銹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柏杭
代 理 人 游喬伊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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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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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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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永電熱機械股│彰化商業銀行 │102年10月31日 │409,169元 │ER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楊│北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永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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